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章 總則
條 為保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茖W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 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顚S玫脑瓌t。
第二章 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四條 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蠂耶a業、技術政策;
。ǘ┘夹g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ㄈ╉椖慨a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ㄋ模o知識產權糾紛。
第五條 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谥袊硟茸,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ǘ┲饕獜氖赂咝录夹g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ㄈ┢髽I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ㄋ模┞毠と藬挡怀^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ㄎ澹┯辛己玫慕洜I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薪∪呢攧展芾頇C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六條 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ㄒ唬┵J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3、創新基金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ǘo償資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資助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ㄈ┵Y本金投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科學技術部每年年初制定并發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明確創新基金項目年度重點支持范圍。
第九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基金,應按管理中心發布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須知》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 企業提交的創新基金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并經項目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是指熟悉企業及項目情況的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之前應征求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并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項目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并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審查。受理審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立項審查。對受理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 項目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 立項審查方式包括專家評審、專家咨詢、科技評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相應的立項審查方式。
對技術、產品相近的項目采取專家評審的方式。對跨學科、跨領域、創新性強、技術集成、技術領域分布相對分散的個性化項目,可委托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 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認可,并進入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袑液推髽I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ǘ⿲彶轫椖克鶎俚募夹g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ㄈ┮话銘哂懈呒墝I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第十四條 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立項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在經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歇毩⑵髽I或事業法人資格,并在有關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ǘ┯邢鄳膶I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ㄈ┰u估機構應從事過評估或科技咨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經驗;
。ㄋ模┯辛己玫臉I績和信譽;
。ㄎ澹┙涍^相關專業培訓。
第十五條 專家應依據評審、評估工作規范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并提出有針對性的審查意見。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說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系。必要時管理中心可委托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為保證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回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回避:
。ㄒ唬⿲彶閷<宜谄髽I的申請項目;
。ǘ⿲<壹彝コ蓡T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ㄈ┯欣骊P系或直接隸屬關系。
17>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秘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管理中心尊重評估機構和專家的審查結論意見并給予保密。
第十八條 管理中心根據評估機構的工作質量及行為規范情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科技信用評價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并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 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申請資料和立項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創新基金立項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茖W技術部、財政部可對項目進行復審。
第二十條 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準的項目,應在創新基金網站以及相關新聞媒體上發布立項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
第二十一條 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異議期滿后應與立項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將合同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于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管理中心暫不簽定合同,并對項目進行復議。需撤銷項目時須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同意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 立項審查未通過或未獲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準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立項通知書》。不立項項目的申請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五章 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三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負責制訂《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并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椖抠Y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ǘ┖贤媱澾M度執行情況;
。ㄈ╉椖窟_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ㄋ模╉椖看嬖诘闹饕獑栴}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ㄒ唬╉椖砍袚髽I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ǘ┦〖壙萍贾鞴懿块T應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并提出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并對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報告。
。ㄈ┕芾碇行母鶕枰,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六條 管理中心根據企業定期報表、地方監理意見、實地檢查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并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企業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目標調整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終止執行項目,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企業應提出申請報管理中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贤媱澾M度執行情況;
。ǘ╉椖拷洕、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ㄈ﹦撔禄痦椖垦芯块_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ㄋ模┵Y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ㄎ澹╉椖繉嵤┣昂笃髽I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條 一般項目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管理中心組織驗收。管理中心依據《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范》,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并分別做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的結論意見,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茖W技術部、財政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